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整顿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方针政策。是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特有的政治优势,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各部门齐抓共管,各条战线通力合作,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社会稳定。
这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搞好社会治安的新路子,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在治安工作中的体现。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提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也是解决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它是中共中央依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在总结新中国建立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治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来的。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深刻阐述了在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殊重要性,明确规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目标任务、工作范围,以及各级领导的责任、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等。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不久,中央有关部门加强了对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治安问题的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总结,逐步探索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1981年5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召开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五大城市的座谈会,会上提出,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必须全党动员,实行综合治理。并指出,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长治久安的方针。这是首次在社会治安问题上提出“综合治理”的概念。
1982年8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初步总结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在这次会议的《纪要》中,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重点、基础、关键等问题有了明确阐述。
1984年10月,在中共中央批转的中央政法委员会的报告中,全面阐述了贯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应当采取的措施和方法。指出,对社会治安的进行综合治理,要抓住打击、预防、改造等各个环节,通过思想的、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种手段,达到控制犯罪、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报告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个层次的职责和任务。第一个层次,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协作,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第二个层次,政法各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党委做好宣传,组织和推动工作;第三个层次,发动和依靠群众,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工作。
1987年,中共中央转发的《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纪要》,提出综合治理必须认真解决好四个问题。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并与各地区、各部门精神文明建设的实施规划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二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使各部门、各单位都有明确的目标和责任;三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突出重点,在提高人的素质,减少各种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教育挽救有轻微违法犯罪者,特别是要在教育挽救青少年上下功夫;四是以典型带动面上工作。
1989年,中共中央转发的《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法律化、制度化,要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政法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加强公安派出所(警察署)、人民法庭、司法助理员队伍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建设等。同时提出,立法机关要加快研究综合治理,尽快立法,把综合治理纳入法制轨道。
199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总结十年来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内容、手段、措施,作出了比较科学、完整的概括,出台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同年3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两个《决定》是指导我们做好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文件。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原则、任务目标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把综合治理摆上重要议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二)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
(三)各项措施落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群众法制观念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概括起来就是:全党动手、各方参与、齐抓共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原则: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是指制订综合治理方针、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的内容是“六个坚持”,即坚持党委领导,全党动手;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打击与防范,教育与改造相结合;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任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任务是通过对社会治安进行长期的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犯罪,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是长远目标,具有长期性和战略性的特点。
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预防、减少违法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这是近期目标。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六个方面。
1、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前提条件。要坚持经常性打击和集中打击相结合、集中打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针,深入持久地开展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
2、防范是减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积极措施。要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采取各种措施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特别要大力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加强居民区楼院的安全防范设施。广泛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参与居住地的治安防范,健全群防群治机制。
3、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工作和战略性措施。要在人民群众中广泛深入、扎实开展普法教育和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共青团、工会、妇联、青少年?;ぐ旃乙胙?、家庭密切结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尤其是做好后进青少年、轻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4、管理是堵塞犯罪空隙、减少社会治安问题、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对废旧物品收购、旅店、娱乐场所等行业的管理,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和对金库、重要物资仓库等要害部门的管理。
5、建设是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关健。要大力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落实到群众中去。要建立健全各种治安防范制度。特别是要普遍推行各种形式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6、改造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