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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东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人:海盟金网发布日期:2023-08-22人气:0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省政府安委会组织开展全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8月19日

山东省城镇燃气安全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全面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近年来燃气安全事故教训,以隐患牵引排查,以整改带动整治,以事故处理促进落实,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坚持创新引领、科技赋能,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燃气行业规模化、安全管理规范化、经营服务标准化、运行监测智能化、治理监管法制化的燃气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八抓20条”创新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23年11月30日前,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落实落细隐患排查、打非治违、源头治理、督导暗访,紧盯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风险隐患、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风险隐患和城市燃气管网带病运行为重点,持续开展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教育大培训、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燃气管线设施维护施工安全、燃气输送配送和燃气具生产销售整治“五大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全环节风险隐患。


2024年6月30日前,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2025年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精细推进、狠抓落实”的工作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聚焦重点行业、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强力排查整治以下6大方面问题。

(一)强力排查整治“问题气”

1.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或加臭量不符合标准,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省应急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省公安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力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

1.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力排查整治“问题管网”

1.组织对超设计运行年限、安全间距不足、安全设施不健全、临近人员密集区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大等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厂站设施,逐个建立整治台账,限期完成整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阀井及相邻管沟、阀井等设施存在燃气泄漏风险的,及时采取管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强力排查整治“问题环境”

1.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力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1.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对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省消防救援总队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六)强力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4.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省应急厅负责)

6.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省商务厅负责)

7.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省商务厅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省、市、县各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3.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厂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4.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强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2023年底前城燃企业建设在线监控系统,实现气源供应保障、管网运行数据实时监测、场站运行监测、泄漏监测预警、事故应急处置、日常巡检管理和户内安检等功能。各市、县(市、区)建立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2024年年底前,省、市、县燃气管理部门和企业整合联网、一体运行,实现全省联网管理。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市、县(市、区)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按照固定配送范围、统一配送车辆、人员定位监管、服务标准规范的标准,各地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2024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统一配送服务。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全面实行实名制销售,建立瓶装燃气用户档案,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统一人员服装、统一车辆样式、统一安全配置、统一服务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地级市及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各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按规定在正本、副本中载明经营区域等事项。鼓励和支持信誉好、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通过参控股等方式,推进燃气行业兼并重组。各地要进一步优化专项规划,健全落实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燃气企业的监管,逐步实现管道和瓶装燃气企业规模化整合、集团化运营、高质量发展。2023年12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对本地区燃气企业逐个摸底排查,弄清企业规模、经营现状、管理基础等底数,编制完成推动城镇燃气企业规模化高质量发展的改革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3.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地铁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各用气单位要建立用气安全公示制度,在各类用气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用气注意事项、应急处置流程、入户安全检查单、供用气合同书,公示燃气安全管理责任人及联系电话,确保人员具备安全用气常识、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2.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街道(乡镇)、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推动高等院校恢复燃气专业设置,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1.全面排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强化企事业单位主体责任,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强化专家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强化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重奖。

2.建立台账。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依托全国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实时掌握排查进度、整改进展。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1.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严控新增安全隐患。

2.开展专题治理整顿。针对集中攻坚排查出的“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方面存在的普遍性突出问题,开展专题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3.健全双重预防机制。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聚焦燃气生产、经营、输送配送、用户使用、工程建设、燃气具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建立完善双重预防机制,形成依法辨识、系统分析、科学评价、有效管控的风险管控制度和定期排查、限时整改、及时复查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断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至2025年底)

1.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落实燃气行业规模化发展、“瓶改管”“瓶改电”改造、智慧燃气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瓶装液化石油气规范配送“五项重点工作”,严格规范燃气生产经营行为、用户安全用气、工程建设管理、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五个重点环节”,持续提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

2.着眼推动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落细落地,构建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精细推进、狠抓落实的工作体系,形成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监管格局,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在省政府安委会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地方党委和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总召集人,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分管负责同志为副召集人,成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由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集中攻坚期间办公室部分组成人员集中办公。

(二)压实地方责任

坚持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地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乡镇)、社区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三)加强督促指导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要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工作专班要加强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督促检查。

省级工作专班成员单位于2023年8月30日前,将专项方案报省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各市级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于2023年8月25日前,将市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人、联络员名单及本地区实施方案报省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2023年8月起,每月20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来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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